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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2/10/31 11:22:20 阅读:3179

发布: hsx   日期: 2012-02-10 10:03:34   访问量: 3352   最后访问: 2012-10-31 06:54:39

各相关企业:
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(以下称《条例》)已于2011121日起施行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。为了履行《条例》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新职能,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实施2012<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质检办通函〔20111466),对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、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HS编码等列入法检,并对部分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食品添加剂的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,于20122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进口申报

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按照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报检时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:

1.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1);

2.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

3. 中文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;

4.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
二、出口申报

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按照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的名称申报,报检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:

1.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(格式见附件2)。

2. 《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货物除外);

3.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

4. 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样本(如是外文样本,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);

5.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

6.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
请各相关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报检,并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的中文安全数据单、危险公示标签等内容进行落实,尤其对要求提交“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”的出口危险化学品,应提前申请完成,避免出现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详情请咨询化矿鉴定处:38290960

附件:

1.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

2.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二年二月九日


 附件.doc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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